防爆CE認證ATEX指令2014/34/EU
什么是ATEX?
ATEX是CE認證下面的其中一條針對防爆產品的法規指令,指令2014/34/EU (新方法)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systems intended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ATEX代表的含義 ATEX是法語“Atmospheres EXplosibles”的縮寫,意思是“爆炸性環境”。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現在更新為2014/34/EU)。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規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ATEX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它規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設備的應用技術要求、基本健康、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ATEX防爆指令核心要求:保護人們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在一定情況下保護家畜的健康和財產安全,特別是要格外保護工人免遭潛在爆炸性環境適用的設備和體統所產生的危害。
ATEX指令和CE認證的關系
ATEX認證是歐盟防爆認證,在國際上有著廣泛的知名度。防爆產品進入到歐盟市場就需要辦理ATEX認證,這是強制性規定。ATEX認證就是歐盟CE認證中的防爆指令,防爆產品做ATEX認證,其實就是做CE認證。不過ATEX認證有自己的認證標志,這一點和其他產品CE認證是不一樣的。
ATEX防爆指令核心要求:
保護人們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在一定情況下保護家畜的健康和財產安全,特別是要格外保護工人免遭潛在爆炸性環境適用的設備和體統所產生的危害。
ATEX防爆指令是強制性的,進入歐盟并在歐盟銷售爆炸性環境用產品的生產商必須證明其產品符合ATEX指令2014/34/EU。
概括的說,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 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 預期被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空氣混合物);并且
3. 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該指令也適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范圍內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外部。
ATEX 2014/34/EU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平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類(Category 1) — 非常高的防護水平
2類(Category 2) — 高防護水平
3類(Category 3)— 正常的防護水平
ATEX防爆指令認證模式
1、A模式:內部生產管控。Category 3 product
2、B模式:EC型式檢驗。文件評審+產品測試
3、C模式:型式符合。****的一種方式,每年的樣品抽檢
4、D模式:防爆體系認證。工廠防爆體系審核,有年審,EN ISO-IEC 80079-34-2011(EN 13980)
5、E模式:產品****體系。工廠防爆體系審核,有年審,EN ISO-IEC 80079-34-2011(EN 13980)
6、F模式:產品驗證。****的一種方式,每批貨物出口前驗證
7、G模式:單元認證。針對于某一產品的單批次認證
ATEX認證產品范圍:
ATEX認證涉及的產品范圍特別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臺、石化廠、面粉磨坊及其他可能存在潛 在爆炸性環境場所所適用的設備。
ATEX認證電氣類設備:電氣類設備是指包含電子部件,用于產生、儲存、分配、轉換電能的設備 或用電能為能量的控制設備
ATEX認證非電氣設備 只有機械運動的設備,這些運動的部件會產生引爆源(如:熱的表面,摩擦火花等)如減速箱、風扇、壓縮機、制動器、攪拌機,非電氣設備通常和電氣設備連接以提供動能。
防爆CE認證的指令標準
EN 1127-1:1997 爆炸性環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方法
EN 1127-2:2002 :爆炸性環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及方法(用于礦業)
EN 1755:2000工業車輛的安全-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的操作-用于可燃性氣體、蒸氣薄霧和粉塵
EN 1834-1: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氣體和蒸氣環境的II組機車
EN 1834-2: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有含有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塵環境的地下工作場所的I組機車
EN 1834-3: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粉塵的II組機車
EN 12874: 2001 火焰阻止器-性能要求,測試方法和使用限制
EN 13012:2001 汽油加油站-用在加油機上的自動油槍的結構和性能
EN 13463-1:2001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非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EN 13821:2002 潛在爆炸性環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粉塵/氣體混和物的最小引燃能量的測定
EN 13980:2002潛在爆炸性環境-質量體系的申請程序
CENELEC制定的防爆標準:
EN 50014:1997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對EN 50014:1997的修正A1:1999
對EN 50014:1997的修正A2:1999
EN 50015:1998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油浸型”O”
EN 50017:1998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充砂型”q”
EN 50018:2000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隔爆型”d”
對EN 50018:2000的修正A1:2002
EN 50019:2000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增安型”e”+勘誤表2003.4
EN 50020:2002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本安型”i”
EN 50021:1999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保護型”n”
EN 50054: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055: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空氣中甲烷不高于5%(V/V)的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6: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空氣中甲烷不高于100%(V/V)的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7: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爆炸下限不高于100%的I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8: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易燃性氣體含量不高于100%(V/V)的I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104:1998 用于氧氣的探測和測量-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241-1:1999 檢測易燃或有毒氣體和蒸氣的開放通道設備規范-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241-2:1999 檢測易燃或有毒氣體和蒸氣的開放通道設備規范-第二部分:檢測易燃氣體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281-1-1: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1-1部分:外殼保護的電氣設備-結構和試驗+勘誤表1999.08
對EN 50281-1-1: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1-2: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外殼保護的電氣設備-選型、安裝和維護+勘誤表 1999.12
對EN 50281-1-2: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2-1: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2-1部分:試驗方法-測定粉塵最小點燃溫度的方法
EN 50284:1999 II組1G類電氣設備裝置的結構、試驗和標識的特殊要求
EN 50303:2000 甲烷和/或煤塵危險環境中維持正常功能的I組M1類設備
EN 62013-1:2002在含有甲烷的礦井中使用的帽燈-第一部分:基本要求-涉及爆炸危險的結構和試驗
防爆CE認證流程:
1. 客戶提交認證申請,簽訂合同;
2. 準備各類認證文件;
3. 進行防爆試驗;
4. 審核防爆試驗報告,審核技術文件并提交審核意見;
5. 簽發EC型試驗證書;
6. 進行工廠防爆體系審核;
7. 簽發CE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