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的低電壓指令 (2014/35/EU)于2014年發布,以使其與新立法框架 (NLF) 保持一致。它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立即取代之前的指令2006/95/EC,沒有過渡期。這對制造商影響不大,除了:從該指令的范圍中排除了“專供專業人員使用的定制評估套件,僅用于此類目的的研發設施”。技術文件內容基本保持不變,但現在增加了一項新內容,需要完成“對風險的充分分析和評估”作為技術文件的一部分。不再有使用公告機構的規定。
低電壓LVD指令概括
低電壓指令是新方法指令中最古老的指令,涉及電氣設備的安全性。它適用于在 50 - 1000 伏交流電或 75 至 1500 伏直流電范圍內運行(或產生)電源的所有設備該指令有少量例外情況,通常是更具體的指令所涵蓋的產品。該指令同時具有管理和保護要求。管理要求包括產品的CE標記、完成符合性聲明和編制技術文件。通常通過評估產品是否符合各種標準來滿足保護要求。符合低電壓指令是自我認證的,無需指定機構。
低電壓LVD指令目的
低電壓指令2014/35/EU 是根據《里斯本條約》第 114 條(前身為《羅馬條約》第 100a 條)頒布的一系列措施之一。第 114 條指令的主要目標是創建一個單一的歐洲商品和服務市場,目的是為生產者和消費者提供由此帶來的規模經濟效益。該指令的效果是在歐洲經濟區 (EEA) 內的每個國家/地區引入了相同的電氣產品設計和認證安全要求。
低電壓LVD指令歷史
該指令最初于1973年頒布,但在1993年由指令93/68/EEC進行了修改,以包括 CE 標記和創建技術文件的要求。在本世紀初,人們曾嘗試就修訂后的指令達成一致,其中包括一套更明確的安全要求并取消較低的電壓限制。這些提議被證明是非常有爭議的,最終放棄了修改的嘗試。相反,委員會引入了2006/95/EC,這是一個編纂指令,將73/23/EC的原始文本及其修正案匯集在一個文件中。
低電壓LVD指令范圍
該指令適用于所有使用 50 至 1000 伏交流電源或 75 至 1500 伏直流電源供電的設備。歐盟委員會最近的指南明確指出,所指的電壓限制是電源電壓或出現在輸出端的任何電壓,而不是設備內部產生和限制在設備內部的電壓。
附件二中列出的設備不在指令范圍內:
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
放射學和醫學用途的電氣設備
載貨電梯和乘客電梯的電氣部件
電表
家用插頭和插座
電子圍欄控制器
無線電干擾
專用電氣設備,用于船舶、飛機或鐵路,符合成員國參與的國際機構制定的安全規定。
專門為專業人員設計的定制評估套件只能在研發設施中用于此類目的。
總的來說,這些項目涵蓋在其他更具體的指令中,或者受歐盟管轄范圍之外的國際立法約束。
為制造商自己使用而制造的設備不排除在該指令之外,但不需要帶有CE標志。(注意:這不是CE標記指令下的通用原則 - 事實上,大多數指令確實要求為制造商(或進口商)自己使用而制造(或進口)的設備帶有 CE 標記。)
低電壓LVD指令執法和處罰
該指令在英國通過2016年電氣設備(安全)條例實施。
該指令在英國由家庭使用的設備貿易標準服務和工作中使用的設備的健康與安全執行委員會執行。
供應不合規設備的最高刑罰是三個月監禁和/或20000英鎊罰款。更通常的情況是,制造商將被要求召回或更換任何不合規的設備。執法當局有權暫?;蚪逛N售他們有合理證據表明不符合規定的設備。
此外,由于不遵守條例也可能違反其他與安全相關的立法(例如《工作健康與安全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因此處罰實際上可能會更重。
低電壓LVD指令要求
低電壓指令的要求可分為基本保護要求和管理要求。
基本保護要求包含在該指令的附件 1 中。從本質上講,它們非常簡單——設備必須是安全的,它必須帶有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并且必須隨附任何必要的說明以允許安全使用。
行政要求同樣簡單明了。制造商必須:
編譯技術文件制造商必須出示一份證據文件,其中描述了產品以及如何證明它符合指令。這通常包括有關如何識別設備的信息、說明的副本、接線圖、測試報告和適用標準的評估記錄。
生產控制 盡管可以對設備樣品進行測試,但該指令要求生產的所有單元都符合其要求。制造商將相應地需要適當的質量控制程序。
簽署符合性聲明——制造商必須簽署一份文件來識別設備并確認他們為遵守指令而采取的步驟。該文件由制造商存檔,不需要發送給任何官方機構(盡管有時客戶可能會要求查看)。
將CE標志貼在產品上——必須貼在設備上,如果不可能,則必須貼在其包裝或說明書上。
低電壓LVD指令標準
由于基本保護要求非常簡單,因此對于實際設計或制造電氣設備的任何人來說都沒有多大用處。相反,該指令指的是可用作設計基礎的標準列表。制造商、采購商、貿易標準官員甚至法院都可以使用標準作為基準來考慮什么實際上構成了“安全”??梢酝ㄟ^下面的“有用鏈接”部分訪問標準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