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于2003年生效,限制在進入垃圾填埋場的電子產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歐盟立法適用于2006年之后在歐盟境內銷售或使用的任何產品,但有一些豁免。該指令于2013年更新,包括CE標記要求以及更詳細的技術信息要求。
任何向歐盟國家/地區制造或銷售電氣或電子產品、設備、子組件、電纜、組件或備件的公司都必須遵守歐盟合法化RoHS。它包括玩具、休閑設備、電梯、照明、大型和小型家用電器等日常用品。無論公司是直銷商、轉銷商、分銷商還是向歐盟國家銷售產品的集成商,他們仍然需要遵守法規。無論制造國在何處,所有在歐盟內銷售的公司都會受到影響。
RoHS規定了產品中有害物質的含量,原始 RoHS 指令適用于 6 種物質,RoHS 3 中添加了另外四種物質。產品必須經過測試,并提供指定每種物質確切含量的報告。物質不能超過以下水平:
汞 (Hg):< 100 ppm
鉛 (Pb):< 1000 ppm
鎘 (Cd):< 100 ppm
六價鉻:(Cr VI) < 1000 ppm
多溴聯苯 (PBB):< 1000 ppm
多溴聯苯醚 (PBDE):< 1000 ppm
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 (BBP):< 1000 ppm
雙(2-乙基己基)鄰苯二甲酸酯 (DEHP):< 1000 ppm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1000 ppm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DIBP):< 1000 ppm
任何不制造或僅銷售不含電子或電氣元件的產品的公司都不需要遵守 RoHS。
不合規的代價
即使產品包含有限數量的電纜或電池組,賣家也需要確保其符合 RoHS 要求。不合規的代價可能是昂貴的,并且不利于公司的銷售能力。處罰可能包括罰款、復合貨物以及喪失在歐盟內銷售的權利,從而導致市場份額的損失。如果確定產品不合規,發現違法行為的國家/地區有權對賣家征稅。
不合規的后果不僅會影響最終銷售商,還會影響其供應鏈中的銷售商。如果最終產品的任何供應材料不符合要求,最終賣家將面臨因未管理其供應鏈而被征稅的風險。因此,賣家對他們添加到供應鏈中的公司更加謹慎,以避免征稅。他們要求提供證明合規性的文件,包括實驗室報告和材料聲明。另一方面,銷售受到立法影響的供應商開始生產不含物質的組件,而那些無力進行交換的供應商正在淘汰組件——這給他們的買家帶來了問題,他們現在需要尋找替代供應商或組件。
簡而言之,任何對電子產品有投入的公司,其組件從供應商到經銷商都必須遵守 Ro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