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CE 標志指令可能是一個具有挑戰性的過程。最常見的混淆領域之一是CE認證標志何時實際適用,CE認證標志專家最常被問到的問題就是這一點。要理解這一點,重要的是要了解產品是否正在“投放市場”、“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或使用”。
投放市場
無論是付費還是免費,當產品在商業活動過程中在歐盟市場上供分銷或使用時,該產品就被“提供”在市場上。該供應包括可能導致實際供應的任何在市場上分發或使用的要約(例如購買邀請、廣告活動)。
僅當產品面向市場上的最終用戶時,供應產品才被視為將其投放市場。產品的供應,無論是用于進一步分銷、納入最終產品,還是用于進一步加工或精煉,目的是將最終產品出口到歐盟市場之外,均不視為可供使用。
提供概念在CE標志中發揮的核心作用與供應鏈中的所有經濟運營商都有可追溯義務并且需要發揮積極作用以確保只有合規產品在市場上流通這一事實有關。
提供的概念是指每個單獨的產品,而不是一種產品,以及它是作為單個單元還是系列制造的。
投放市場
當產品首次在歐盟市場上銷售時,該產品就被“投放市場”。
投放市場的產品在投放市場時必須符合適用的CE認證標志指令。
該業務是為制造商或進口商保留的,即制造商和進口商是將產品投放市場的唯一經濟運營商。
當制造商或進口商首次向分銷商或最終用戶提供產品時,該操作始終以法律術語標記為投放市場。任何后續操作,例如從分銷商到分銷商或從分銷商到最終用戶的操作都被定義為可用。
至于“提供”,投放市場的概念是指每個單獨的產品,而不是一種產品,以及它是作為單個單元還是系列制造的。因此,即使產品型號或類型是在新的CE認證標志指令之前提供的,相同型號或類型的各個單元也必須符合這些新要求。
提供產品和將產品投放市場都需要兩個或多個法人或自然人之間提出要約或協議(書面或口頭),以轉讓有關產品的所有權、占有權或任何其他財產權。已經進入制造階段。這種轉賬可以是付費的,也可以是免費的。它不需要產品的物理移交。
如果產品符合以下條件,則視為不投放市場:
為自己使用而制造。然而,一些指令涵蓋了在其范圍內為自己使用而制造的產品(例如LVD、機械)
由第三國的消費者在實際身在該國時購買并由消費者帶入歐盟供該人個人使用
從第三國的制造商轉移給制造商聘請的歐盟授權代表,以確保產品符合協調立法
從歐盟海關境內的第三國過境引入,置于自由區、倉庫、臨時儲存或其他特殊海關程序(臨時入境或進口加工)
在成員國制造,旨在將其出口到第三國(這包括供應給制造商以納入最終產品出口到第三國的組件)
轉移用于測試或驗證仍處于制造階段的預生產單元
在貿易展覽會、展覽或演示中在受控條件下展示或操作
在制造商(或授權代表)或進口商的庫存中,產品尚未上市,即未供應分銷或使用時,除非適用的協調立法另有規定
由歐盟在線運營商銷售的產品均被視為已投放市場,無論是誰將其投放市場。如果銷售專門針對歐盟最終用戶,則由歐盟以外的賣家在線銷售的產品將被視為投放市場。在線運營商銷售的產品在投放市場時需要遵守所有適用的歐盟規則。
投放市場是協調立法應用的最具決定性的時間點。當產品投放市場時,必須符合投放市場時適用的協調立法。因此,歐盟生產的新產品和從第三國進口的所有產品(無論是新的還是二手的)在投放市場時(即首次投放市場時)必須符合適用的協調立法的規定。
除非立法中另有規定,即使適用立法或相關協調標準發生修訂,合規產品隨后也可以在交付鏈上提供,無需額外考慮。
成員國有義務在市場監督框架內確保市場上只有安全且合規的產品。必須注意的是,在商業活動過程中向消費者提供的二手產品須遵守通用產品安全指令 (GPSD)。
投入使用或使用(和安裝)
“投入使用”發生在最終用戶在聯盟內首次用于其預期目的時。例如,除了投放市場外,該概念還用于電梯、機械、無線電設備、測量儀器、醫療設備、體外診斷醫療設備或EMC或ATEX指令涵蓋的產品領域,以及導致協調立法的范圍超出了提供產品的時刻。
成員國不得禁止、限制或阻礙符合適用協調立法規定的產品投入使用。然而,成員國可以根據條約(特別是 TFEU 第 34 條和第 36 條)并根據 CE 標志,維護和調整有關預期產品投入使用、安裝或使用的附加國家規定。用于保護工人或其他用戶或其他產品。此類國家規定可能不需要對根據適用的協調立法的規定制造的產品進行修改。
需要證明產品在投入使用時符合要求,以及(如果適用)產品已正確安裝、維護和用于預期目的,應僅限于: 之前尚未投放市場的產品投入使用或僅在進行組裝、安裝或其他操作后才能使用;或其合規性可能受到分銷條件(例如儲存或運輸)影響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