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認證標志要求涵蓋產品設計、生產和分銷的不同方面。通常,各種公司都參與產品的設計、制造、分銷和投放市場。生產鏈和分銷鏈中每個環節的貢獻都可能影響產品的CE合規性。例如,一個產品可能是按照要求設計的,但最終可能不符合要求,因為在生產階段與設計有偏差?;蛘唠娮釉赡芤呀涍^電磁干擾要求的測試和批準,但如果安裝不正確,可能會開始發出非法干擾。這就提出了誰負責 CE 標記的問題。
歐洲CE認證標志指令旨在讓一個人對CE認證合規性負主要責任。識別負責人的方式對于這些指令來說是相當獨特的。人們會期望指令聲明“制造商”負責CE認證標記。但相反,他們定義了CE責任開始的兩個時刻:
根據CE認證指令的文本,產品必須符合CE認證要求并從以下時刻起具有CE認證標志:
– 首次投放到社區市場;
– 首次在社區市場投入使用。
投放市場是首次提供產品的初始行動,無論是付費還是免費。最終用戶在 EEA 內首次使用時即投入使用。
你可能會問為什么歐洲立法者選擇這種結構來確立責任。答案是出于清晰性和靈活性的原因,以便能夠處理在實踐中可能發現的所有不同情況。例如,如果指令要求“制造商”負責,那么問題就來了,如果制造商位于歐洲以外,因此不受歐洲立法的約束該怎么辦。如何處理以一家公司的品牌銷售但由另一家公司生產的產品?如果該指令會讓“進口商”負責,那么可以問哪個進口商:英國的進口商、德國的進口商、法國的進口商等?換句話說,雖然像“制造商”或“進口商”這樣的提法似乎可以明確可行地用于確立法律責任,
借助“投放市場”和“投入使用”的定義,在每個實際案例中始終可以確定一個負責人:
* 位于歐洲經濟區的制造商;
* 制造自用設備的公司(“投入使用”);
* 來自 EEA 以外的產品的進口商;
* 首次投放歐洲市場的二手設備進口商;
* 私人貼標商(自稱是“生產商”);
* 以被認為是新產品(并且該產品需要 CE)的方式修改或修改產品的人。
因此,結論是可能有一個“人”對 CE 合規性承擔最終責任。但是,如果沒有設計、生產和分銷鏈中涉及的所有各方的幫助,此人無法確保 CE 合規性。因此,我們在實踐中看到,CE 標志要求越來越多地成為這些各方之間協議和合同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