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立法的變化:新的無線電設備指令 2014/53/EU
新實施的歐洲無線電設備指令 2014/53/EU (RED) 已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取代了無線電和電信終端設備指令 1999/5/EC (R&TTED),并帶來了許多變化。這對與無線電設備相關的生產商、進口商和經濟運營商產生直接影響。
生效
無線電設備指令是根據歐盟委員會的新立法框架編寫的,與 R&TTED 相比,其規定更加清晰。由于通信設備的快速發展以及R&TTED中條款的不明確,歐盟委員會提出了一項新指令的提案,并于2014年達成協議。RED已于2016年6月13日生效。RED包括一項條款其中描述了在徹底廢除R&TTED之前將有一年的過渡期。
將無線電設備投放到歐盟市場時要考慮的確切日期:
2016 年 6 月 13 日之前投放市場:必須向 R&TTED 申請。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6 月 13 日期間投放市場:可適用于 R&TTED 或 RED(經濟運營商的選擇)。
2017 年 6 月 13 日后投放市場:必須向 RED 申請。
盡管 R&TTED 仍可在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6 月 13 日期間適用,但建議應用無線電設備指令,因為該指令是最新的,符合新立法框架,并且可適用于接下來生產的產品。
范圍
RED 的范圍已擴展并包含新功能。主要變化如下:
終端設備不屬于無線電設備指令的范圍。
廣播和電視廣播(廣播接收器)曾被明確排除在 R&TTED 之外,但現在屬于 RED 的范圍。
RED 的范圍包括出于通信和無線電測定目的有意接收或發射無線電波的無線電設備,無論該設備的主要功能如何。
對人類健康和安全的保護現在已擴展到家畜,這一點在紅色中明確提到。
工作頻率低于 9 kHz 的無線電設備現在屬于 RED 范圍。
RED 涵蓋的無線電設備不受低電壓指令和 EMC 指令的約束;RED 的基本要求涵蓋了這些指令的基本要求。
無線電設備需要展示其接收器部分及其發射器的性能,因為兩者都被認為會影響頻譜的高效和有效使用。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對收件人也有要求。
清晰度和結構
對于每個經濟運營商來說,RED 中都包含特定的義務。這些規定概述了制造商、進口商、授權代表和分銷商的適用義務,使他們更容易認識到自己的義務并防止誤解。
不僅概述了經濟運營商的角色,而且還概述了經濟運營商的角色。其他各方(例如公告機構和市場監管機構)的角色也已確定,以便更好地理解他們的角色和責任。
此外,與技術文件和歐盟符合性聲明的編制相關的規定現已得到詳細闡述和結構。這使經濟運營商能夠更清楚地了解需要哪些文件以及必須提供哪些信息才能符合 RED 的要求。
CE 標志和其他標志
CE 標志仍然適用,并且如果無線電設備符合 RED 的基本要求,則必須將其貼在無線電設備上。與 R&TTED 中的規定相反,CE 標志的尺寸現在可以小于 5 毫米,只要它保持可見和清晰即可。
如果適用,CE 標志可以附有公告機構編號。經濟運營商是否需要公告機構提供服務,將取決于相關產品的合格評定程序。但是,如果經濟運營商選擇讓公告機構執行全面質量保證評估(模塊 H),則公告機構的編號必須附有 CE 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