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部頒布的簡單壓力容器法規(舊87/404/AT,新2009/105/AT),歐盟簡單壓力容器指令(Simple Pressure Vessels Directive)頒布。 制定本法規的目的是確定連續生產的簡單壓力容器的確定、分類、設計、生產、設立、銷售、投放市場和使用的最低條件的原則,以確保安全。人、寵物和物品。同時,規定了簡易壓力容器檢驗、試驗和發證程序的原則。
本法規的規定適用于焚燒爐外使用的簡單加壓容器,其中內部壓力高于0.5巴但不超過最大工作壓力30巴,串聯產生以填充空氣或氮氣. 簡單壓力容器其零件由非合金鋼、非合金鋁或未經時效處理的鋁合金制成。
與其他指令一樣,簡單壓力容器指令僅涵蓋基本要求。它不包含有關產品設計、材料選擇、生產和測試階段的任何具體信息。這些要點留給國家法律規定。
超過CE標簽產品被認為符合合格評定標準和法規中描述的標準。如果法規中沒有與產品相關的標準或沒有相關的技術法規,則假定產品符合法規中描述的基本安全要求。對于簡單壓力容器,如果其他法規要求貼有CE合格標簽,則這些容器必須符合這些法規的要求。
簡單壓力容器指令 (2009 / 105 / EC) 由以下用于合格評定程序的模塊組成:
歐盟型式檢驗
歐盟符合性聲明
歐盟型式驗證
制造商應在產品上貼上CE認證標簽,并在容器上顯示有關產品的基本信息。這包括,例如,容器的最大工作壓力(以巴為單位)、最高工作溫度、最低工作溫度、容器的體積(以升為單位)、制造商名稱、容器的類型和序列號, 以及放置CE標簽的年份的最后兩位數字。
《簡單壓力容器條例》不涵蓋設計用于核目的的壓力容器,在發生故障時會導致放射性傳播。此外,放置在船舶和飛機內部或外部或為其運行而設計的壓力容器和滅火器也不包括在內。
冠通認證機構的范圍包括各種檢驗和測試活動等技術服務。因此,要獲得有關簡單壓力容器CE證書的詳細信息并獲得此文件,請聯系冠通認證機構經驗豐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