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防護裝備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工信部于 2013 年頒布了《工作場所個人防護裝備使用條例》。該條例旨在預防或盡量減少工作場所可能存在的風險。此外,根據法規,在無法通過確保集體保護的技術措施或工作組織和工作方法無法預防風險的情況下,使用個人防護裝備。
個人防護裝備可用于:
預防工作事故或職業病
保護員工免受健康和安全風險
改善工作環境中的健康和安全條件
雇主必須優先采取集體保護措施,而不是個人保護措施。
該條例的發布有兩個主要支柱:
第6331號職業健康與安全法
89 / 656 / EEC 和 89 / 686 / EEC 歐盟理事會指令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市場監督檢查的職責和權限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市場監督檢查程序和原則規定》規定。
個人防護裝備是設計用于穿戴、佩戴或攜帶員工以防止各種安全風險的任何工具、工具或材料。
根據法規中的定義,制造商是指生產個人防護裝備或零部件,將一個或多個零部件組合并投放市場,并在產品上標注產品名稱、商標或識別標志的企業。
符合性評估、個人防護設備按照技術法規進行檢驗和測試,如有要求,則開展認證活動。根據《個人防護裝備條例》,合格評定研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授權的檢驗和測試或認證機構進行。
個人防護裝備的認證過程是確定產品符合法規規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并且是按照其技術法規制造的過程。對于認證過程,可以向土耳其標準協會或位于國外的認證公司之一提出申請。
認證過程從確定個人防護裝備的類別開始。個人防護裝備分為三類:
第一類:簡單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二類:其他個人防護裝備
第三類:復雜的個人防護裝備
歐盟型式檢驗證書由公告機構頒發,表明 II 類和 III 類個人防護設備型號符合個人防護設備指令的規定。
歐盟符合性聲明是制造商聲明制造商發布和發布的個人防護設備是按照個人防護設備法規的規定制造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