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機械指令 2006/42/EC?
機械指令是一項關于機械和機械某些部件的歐盟 指令: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強制性規范與自愿性協調標準相結合。機械指令適用于機械以及可互換設備、安全部件、起重附件、鏈條/繩索/織帶、可拆卸機械傳動裝置和部分完成的機械。
指令 2006/42/EC完全與安全有關。機械的安全,也包括相關產品的安全。它規定了產品必須符合的要求。必須將機器產生危險情況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甚至最好是消除。它還規定了如何評估合規性的程序。
為什么歐盟要通過機械法規?
機械指令的目的是協調歐盟所有成員國之間對機械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通用規則允許取消貿易限制,并允許機械在歐盟市場內自由流動。同時,這些要求保證了對歐洲工人和歐洲公民的高水平保護。安全機械和公平競爭,這就是目的。
機械指令涵蓋哪些產品?
該指令適用于以下類型的產品:
機械
可互換設備
安全組件
起重配件
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
繩索、織帶和鏈條以及
部分完成的機器。
讓我們更詳細地研究每一個:
“機械”被定義為由連接的零件或組件組成的組件,其中至少有一個零件或組件為特定應用而移動和連接在一起,并配備了驅動系統,而不是直接施加的人力或動物力。例如,傳送帶本身就是一臺機器。如果旨在提升和降低負載,僅直接施加人力的應用可能是機械,例如,滑輪是機械。
“可互換設備”是指在機械或拖拉機投入使用后,由操作員自己與該機械或拖拉機組裝以改變其功能或賦予新功能的設備,只要該設備不是工具。
“安全部件”是指這樣的部件: 用于實現安全功能,獨立投放市場,其故障和/或故障會危及人身安全,并且對于機械運行而言并非必需功能,或者為了使機器發揮作用,可以用普通部件代替這些部件。附件 V中列出了安全組件的指示性清單,鏈接到外部網站,可以根據第 8(1)(a) 條進行更新
“起重附件”是指未連接到起重機械的部件或設備,允許承載負載,放置在機械和負載之間或負載本身上,或者旨在構成起重機械的組成部分負載并獨立投放市場;吊索及其部件也被視為起重配件。
“鏈條、繩索和織帶”是指為起重目的而設計和制造的鏈條、繩索和織帶,作為起重機械或起重配件的一部分。
“可拆卸機械傳動裝置”是指通過在第一個固定軸承處將它們連接起來,在自行式機械或拖拉機與另一臺機器之間傳輸動力的可拆卸部件。當它與護罩一起投放市場時,應視為一個產品。
“部分完成的機械”意味著它是一個幾乎是機械但本身不能執行特定應用的組件。驅動系統是部分完成的機械。部分完成的機器僅旨在與其他機器或其他部分完成的機器或設備結合或組裝,從而形成指令適用的機器。
哪些產品不受機械指令的約束?
某些類型的機械和設備不受指令 2006/42/EC 的約束。通常,這是因為這些都包含在其他特定的歐盟法規中。目前不在該指令范圍內的是以下類型的設備:
明確用于游樂場和/或游樂園的設備。
武器,包括火器。
運輸工具,例如林業和農用拖拉機;理事會指令 70/156/EEC涵蓋的機動車輛和拖車;指令 2002/24/EC涵蓋的車輛;用于比賽的車輛;空運/水運/鐵路運輸工具,不包括安裝在其上的任何機械。
任何軍事和警察機器。
任何供實驗室臨時使用的研究機器。
介意繞組齒輪。
用于在藝術表演期間移動表演者的機械設備。
高壓設備,例如開關和控制裝置以及變壓器。
用作替換原始機械中相同部件的備件的安全部件。
用于核目的的機械設備,在發生故障時會釋放放射性。
移動式近海裝置和海船,以及安裝在其上的任何機械。
電氣和電子設備,如普通辦公機械、電動機、音頻和視頻設備、家用電器、信息技術設備以及低壓開關和控制裝置。
誰負責遵守機械指令?
以下人員或公司負責確保機械符合機械指令:
機器制造商。
機器零件或裝置的裝配工。
專用工具、滑橇和鉆機的制造商。
位于歐盟的機械進口商。
從歐盟制造商或進口商處購買的機械分銷商或經銷商有義務驗證是否執行了合格評定,并且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如何遵守機械指令 (2006/42/EC)?
任何機械的合規流程都應包括以下由制造商執行的步驟:
從指令和相關協調標準中確定適用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合格評定:確保產品滿足適用于它的所有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將證明機械符合要求的技術文件集編譯成技術文件。
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并確保它隨產品一起提供。
在產品上貼上 CE 標志。
采取措施確保機械保持合規性,即使在修改和修改法規和標準后也是如此。
但是,當涉及到部分完成的機器時,上述過程可能會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制造商需要:
準備指令附件 VII B 部分中描述的所有技術文件,并通過進行合格評定確保合規性
準備指令附件 VI中定義的裝配說明。
按照附件 II 第 1 部分 B 節的規定起草公司成立聲明。
確保組裝說明和公司聲明與部分完成的機器一起提供。CE 標志不得貼在部分完成的機器上。
制造商執行合格評定基本上有兩種方式。
機械指令 (2006/42/EC) 提供了兩種執行合格評定的方法:“自我認證”或“自我聲明”與第三方認證。閱讀這篇鏈接文章,了解更多關于如何允許大多數產品進行 CE 標記自我認證的信息。
1. 內部生產控制或 CE 標志自我認證:制造商自行進行合格評定并記錄評估結果。
將機器投放歐盟市場時,制造商必須保證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的目的是確定適用于機械的所有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之后,機器的設計和建造必須遵循風險評估的結果。
通常,制造商在風險評估方面需要做的是:
確定機器使用時的限制。
確保識別和考慮機器可能產生的所有危險,以及所有相關的危險情況。
估計所有可能的健康風險及其發生的概率。
評估所有已識別的風險并確定是否需要降低風險。
消除所有公認的危險并降低與之相關的所有風險。
2. 公告機構的參與:對于沒有歐洲統一標準或制造商未應用這些標準的高風險機械(如上段所示,列于機械指令的附件 IV 中),制造商需要涉及第三方認證機構,或所謂的“公告機構”。這是一個由歐盟國家指定的組織,用于評估某些產品在投放市場之前的符合性。當需要第三方時,這些機構執行與適用立法中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相關的任務。
以下機器列于機械指令的附件 IV 中,這意味著對于這些機器,如果制造商未使用(所有)歐洲協調標準,則必須讓公告機構參與合格評定:
1. 用于加工木材和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材料或用于加工肉類和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材料的以下類型的圓鋸(單刀片或多刀片):
1.1. 在切割過程中帶有固定刀片的鋸床,具有固定床身或支架,可手動進給工件或帶有可拆卸動力進給;
1.2. 在切割過程中帶有固定刀片的鋸切機械,具有手動操作的往復式鋸臺或托架;
1.3 鋸切時刀片固定,內置機械進給裝置,人工上下料的鋸床;
1.4. 在切割過程中帶有可移動刀片的鋸床,刀片具有機械運動,手動裝載和/或卸載。
2、木工用手送平面刨床。
3. 單面修整濃縮機,內置機械進給裝置,木工用人工上下料。
4. 用于加工木材和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材料或用于加工肉類和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材料的手動裝載和/或卸載帶鋸,類型如下:
4.1. 在切割過程中帶有固定刀片的鋸床,具有用于工件的固定或往復運動的床身或支架;
4.2. 帶有刀片的鋸切機械,刀片裝配在往復運動的托架上。
5. 第 1 點至第 4 點和第 7 點中提及的類型的組合機械,用于處理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木材和材料。
6. 木工用帶多個刀架的手送榫機。
7. 用于加工木材和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材料的手送立軸造型機械。
8.木工用便攜式電鋸。
9. 金屬冷加工壓力機,包括折彎機,手動上下料,其可移動工作部件的行程可超過 6 毫米,速度可超過 30 毫米/秒。
10. 手動上下料的注射或壓縮塑料成型機械。
11. 手動上下料的注射或壓縮橡膠成型機械。
12. 下列類型的地下作業機械:
12.1. 機車和剎車車;
12.2. 液壓動力屋頂支架。
13. 裝有壓縮機構的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手動裝載卡車。
14. 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包括它們的防護裝置。
15. 可拆卸機械傳動裝置的防護裝置。
16. 車輛維修電梯。
17. 涉及從超過三米的垂直高度墜落危險的人員或人員和貨物提升裝置。
18. 便攜式彈藥筒固定和其他沖擊機械。
19. 設計用于檢測人員存在的保護裝置。
20. 設計用作第 9、10 和 11 點中提到的機械防護裝置的電動互鎖可移動防護裝置。
21. 確保安全功能的邏輯單元。
22. 翻車保護結構 (ROPS)。
23. 防墜落物結構 (FOPS)。
如果機器不符合怎么辦?
如果機械不符合機械指令 (2006/42/EC) 或適用于它的任何其他歐盟指令或法規的要求,則可能無法在市場上銷售。合規性由歐盟成員國的市場監督機構檢查和執行。(換句話說,沒有一個歐盟機構或組織檢查 CE 符合性。)
如果發現投放到歐盟市場的不合規機械,成員國可以立即采取行動:
從市場上撤回此類產品。
禁止將此類機器投放歐盟市場和/或投入使用。
限制此類設備的自由移動。
因此,成員國將向歐盟委員會和其他成員國通報其行動,說明其決定的動機,這可能與:
不符合機械指令 2006/42/EC 的基本要求。
協調標準應用不當。
統一標準本身的缺點。
盡管符合要求和標準,但存在重大安全風險。
然后,在收到有關問題的通知后,歐盟委員會將與有關各方協商,通知所有其他成員國,并根據指令 2006/42/EC 中的規定采取適當的措施。
機械需要 CE 標志嗎?
您是否在歐盟市場上提供 2006/42/EC 指令涵蓋的機械、安全組件、可互換設備或任何其他產品?在這種情況下,您的產品可能需要符合 CE 規則。希望本文為您提供了入門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