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防護裝備 (PPE) 條例
請注意:自 2018 年 4 月 21 日起,PPE 法規 (EU) 2016/425 取代了個人防護設備指令 (89/686/EEC)。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2016 年 3 月 9 日關于個人防護裝備和廢除理事會指令 89/686/EEC 的條例 (EU) 2016/425
描述:
PPE 法規規定了其投放市場和在社區內自由流通的條件,以及 PPE 必須滿足的基本安全要求,以確保用戶的健康保護和安全。
PPE 法規的主要目標是提供 PPE 必須滿足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以維護健康并確保預期用戶的安全,并確保 PPE 在社區內的自由流動。
個人防護裝備 (PPE) 法規涵蓋哪些產品?
法規 (EU) 2016/425 適用于用于家庭、休閑和體育活動以及專業用途的個人防護裝備 (PPE)。
就本條例而言,個人防護裝備 (PPE) 是指 “設計用于個人佩戴或持有以防止一種或多種健康和安全危害的任何裝置或器具”。
PPE 還包括:
(a) 由多個裝置或器具組成的單元,制造商將這些裝置或器具組合在一起,以保護個人免受一個或多個潛在的同時發生的風險;
(b) 保護性裝置或器具與個人穿戴或持有的個人非保護性裝備以可分離或不可分離的方式結合以執行特定活動;
(c) 可互換的 PPE 組件,這些組件對其令人滿意的功能至關重要,并且專門用于此類設備。
手套是 PPE 法規 (2016/425) 涵蓋的 PPE。
手套是 PPE 法規 (2016/425) 涵蓋的 PPE。
哪些產品不受個人防護裝備 (PPE) 法規的約束?
本 PPE 法規不適用于:
另一項指令涵蓋的 PPE 旨在實現與本指令相同的關于投放市場、貨物自由流動和安全的目標
專為武裝部隊使用或維護法律和秩序而設計和制造的 PPE(頭盔、盾牌等)。
用于自衛的 PPE(氣霧劑罐、個人威懾武器等)
為私人使用而設計和制造的個人防護裝備,以抵御:
— 不利的大氣條件(頭盔、季節性服裝、鞋類、雨傘等),
— 潮濕和水(洗碗手套等),
— 熱(手套等)。
用于保護或營救船上或飛機上人員的 PPE,并非一直佩戴。
供兩輪或三輪機動車輛使用者使用的頭盔和面罩。
如何遵守個人防護裝備 (PPE) 條例:
PPE 指令涵蓋的個人防護設備分為三個不同的組及其相關的合格評定程序。這些在指令中被命名為“簡單設計”、“復雜設計”,兩者都不是,最后一個是第三類。雖然法規 (EU) 2016/425 沒有明確將這三個組定義為類別,但通常的做法是分別使用術語 I、III 和 II。
這些類別是:
類別 I(“簡單設計”):制造商僅通過歐盟符合性聲明的方式聲明符合性;
II 類(既不簡單也不復雜):由公告機構進行 EC 型式檢驗,然后出具 EC 合格聲明;
III 類(所謂的“復雜設計”):在生成 EC 合格聲明之前,要經過 EC 型式檢驗和兩個質量保證程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