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
官方名稱: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2011 年 3 月 9 日的第 (EU) 號條例 (EU) 305/2011 規定了建筑產品營銷的協調條件,并廢除了理事會指令 89/106/EEC。
描述:
《建筑產品條例》的主要目標是通過統一的技術規范來表達建筑產品的性能,從而實現建筑產品內部市場的正常運作。
建筑產品法規 305/2011 涵蓋哪些產品?
該法規通過制定關于如何表達建筑產品與其基本特性相關的性能以及在這些產品上使用CE認證標志的統一規則,為建筑產品投放或投放市場制定了條件。CPR 具有約束力,完整且直接適用于歐盟所有成員國。
CPR 要求所有建筑工程應滿足七個基本要求:
機械阻力和穩定性
火災時的安全
衛生、健康和環境
使用中的安全性和可及性
噪音防護
能源經濟和保溫
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就本條例而言,適用以下定義:
“建筑產品”是指任何產品或套件,其生產并投放市場以永久方式納入建筑工程或其部分,其性能對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性能 有影響建筑工程;
“套件”是指由單一制造商作為一組至少兩個單獨的組件投放市場的建筑產品,這些組件需要放在一起才能納入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建筑物和土木工程;
“基本特性”是指與建筑工程基本要求相關的建筑產品特性;
“建筑產品的性能”是指與相關基本特性相關的性能,以級別或類別表示,或在描述中表示;
“水平”是指建筑產品與其基本特性相關的性能評估結果,以數值表示;
“等級”是指建筑產品性能的一系列級別,由最小值和最大值界定;
“閾值水平”是指建筑產品基本特性的最低或最高性能水平。
換句話說,CPR 適用于在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方面對建筑工程的性能有影響的建筑產品,這些產品包含在歐洲協調標準或歐洲 技術 批準 中。
如何遵守建筑產品法規 305/2011:
確定適用哪些歐洲統一標準;
確定制造商希望將建筑產品投放市場的歐盟成員國,以及確定這些成員國是否有特定的性能標準要求;
根據歐洲協調標準中規定的適用測試進行測試,并應用標準中的標簽、文件和其他要求;
建立工廠生產控制系統;
根據歐洲協調標準中的規范,建筑產品的符合性必須由公告機構確認,或者制造商可以自行聲明符合性;
建筑產品的性能必須按照歐洲協調標準確定的格式在產品上聲明。